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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苏昆山台企“被担保”巨额借款 有广东法院视国家法规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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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昨天 21:53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——江苏昆山铂翔公司遭“天降债务”灭顶,新铁证曝光:担保从未申报、从未批准、从未存在。

        【编者按】 一份盖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章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,白纸黑字写着“信息不存在”——这意味着什么?意味着一家正常经营的台资企业,从未申请过、从未批准过、从未登记过的所谓“担保”,竟被广东两级法 院强行认定为有效,判令承担1000万美金和7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清偿责任!这不是错判,是什么?这不是冤案,又是什么?当司法裁判公然违背国家外汇管理强制性规定,当法 院对“查无此证”的铁证视而不见,我们不得不问:法律的尊严何在?司法的公正何在?台商的权益何在?

        一、天降横祸:从未签过的担保,凭空出现的债务

        “我根本不知道这笔担保,公司从未开会讨论过,从未向外汇局申请过,这章是怎么盖上去的,我现在都不知道!”面对记者,铂翔超精密模具科技(昆山)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定纬双手颤抖,声音嘶哑。这家注册于江苏昆山、由文莱金矅公司投资设立的台商企业,自2017年起便陷入一场荒诞至极的诉讼噩梦。

        原告官有文(台湾居民)、宋幔林(香港居民)声称:2005年至2015年间,他们向庄清标、陈玉桃(台湾居民,夫妻)出借美元1000万元、人民币700万元,而铂翔公司竟莫名成了"担保人"。

        荒谬,荒唐,荒诞!

        庄清标与陈玉桃是夫妻,陈玉桃当时正是铂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。一家外商投资企业,为实际控制人的丈夫担保如此巨额借款,竟然没有股东会决议?竟然没有外汇审批?竟然没有公司任何记录?更离奇的是,庄定纬作为法定代表人,对此竟毫不知情,直到法 院传票送达,他才知道公司"被担保"了。

        二、铁证如山:外汇管理局公章戳破司法谎言

        “你说担保有效?你说公司自愿?好,那我们去查档案!”2024年9月9日,庄定纬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苏州分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,要求调取铂翔公司为该笔借款办理担保的申请、批准、登记材料。

        国家外汇管理局苏州分局的答复,如同一记惊雷:“经检索,你单位申请公开的‘铂翔超精密模具科技(昆山)有限公司在2016年8月24日宋幔林、官有文与庄清标、陈玉桃签订的《借款合同》中作为担保人为借款人提供担保,在国家外汇管理局苏州市分局(含昆山营业管理部)的申请文件、批准文件、登记材料’信息不存在。”

        信息不存在!信息不存在!信息不存在!

        盖着国家行政机关公章的正式答复,清清楚楚、明明白白:这份担保从未申报、从未批准、从未登记,它在国家外汇管理体系中就是一个不存在的幽灵!

        然而,就是这样一个“幽灵担保”,竟被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(2017)粤13民初34号民事判决认定为有效!

        就是这样一个“幽灵担保”,竟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 院(2020)粤民终1191号民事判决维持有效!

        两级法 院,面对国家外汇管理的强制性规定,面对“查无此证”的铁证,竟敢视若无睹,强行判决一家无辜企业承担1000万元美金和700万元人民币如此巨额借款的连带清偿责任!

        这不是枉法裁判,是什么?这不是司法不公,又是什么?

        三、法律尊严何在?司法何以践踏国家强制性规定?

        《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》第17条明确规定:“担保人未经批准擅自出具对外担保,其对外出具的担保合同无效。”《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6条明确规定:“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,对外担保合同无效。”

        这些不是建议,不是指引,是强制性规定!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!

        本案涉及跨境因素:出借人为台湾、香港居民,借款人为台湾居民,担保人为境内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。这种“内保外贷”性质的担保,直接涉及国家外汇管理秩序,涉及金融安全,涉及公共利益!未经批准,就是无效!这是法律的红线!更是司法的底线!

        然而,广东两级法 院的法官们,是看不懂汉字?还是装聋作哑?还是对最高法的司法解释选择性失明?他们判决铂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时,可曾查过外汇审批?可曾要求原告提供批准文件?可曾想过,一个没有经过任何行政程序的“担保”,如何能成为灭杀一家企业的利刃?

        更可笑的是,当铂翔公司2024年拿到这份“信息不存在”的政府答复,申请再审时,竟还要面对“是否超过期限”的质疑!

        冤案未雪,先问期限?铁证如山,先卡程序?

        法律设定期限是为了督促权利行使,不是为了保护枉法裁判!不是为了纵容司法错误!

        四、程序崩坏:没有股东会、没有授权、没有真实意思

        如果说外汇审批的缺失是“致命伤”,那么公司内部程序的崩坏就是“死亡证明”。《公司法》第16条明确规定: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,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!被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,不得参加表决!

        本案中,陈玉桃是铂翔公司法定代表人,是实际控制人,她与借款人庄清标是夫妻这意味着,这笔担保本质上是为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的债务担保!

        然而,文莱金矅公司(铂翔公司唯一股东)从未就此召开过股东会,从未做出过决议,从未出具过授权。

        陈玉桃一个人,一枚章,就“代表”公司担保了1000万元美金和700万元人民币的如此巨额借款?

        这是越权,也是滥权,更是无权。

        而官有文、宋幔林作为“债权人”,作为长期从事跨境贸易的“精明商人”,可曾要求查看股东会决议?可曾核实外汇审批文件?可曾尽过最基本的审查义务?

        没有,什么都没有!他们就这样“接受”了一个没有任何内部授权、没有任何行政批准的所谓“担保”!

        这不是善意,这是恶意!这不是诚信,这是串通!这不是交易,这是无 耻的掠夺!

        五、重重黑幕:选择性查封背后的“精准猎杀”

        更令人不寒而栗的,是本案诉讼过程中的种种“巧合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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